太極拳規則 目錄
CONTENTS
■ 第壹章 總則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
第1條 目的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
第2條 適用範圍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
第3條 條文釋義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
■ 第貳章 場地與裝備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2
第4條 比賽場地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
第5條 界線標示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
第6條 裁判位置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3
■ 第參章 比賽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7
第7條 比賽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7
第8條 過磅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8
第9條 抽籤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9
第10條 比賽時間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9
第11條 配樂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0
■ 第肆章 選手與教練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0
第12條 選手年齡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0
第13條 選手服裝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0
第14條 競賽器械的規格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2
第15條 教練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3
■ 第伍章 裁判人員與相關工作人員之職責 ..... 16
第16條 裁判人員之組成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6
第17條 裁判長、副裁判長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6
第18條 主任裁判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6
第19條 副主任裁判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7
第20條 執行裁判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7
第21條 副執行裁判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8
第22條 套路裁判員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8
第23條 記錄員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8
第24條 計時及鳴號員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8
第25條 套路檢查員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9
第26條 宣告員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9
第27條 檢錄員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9
第28條 醫事人員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9
第29條 裁判員服裝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0
■ 第陸章 上場比賽程序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20
第30條 比賽程序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0
■ 第柒章 比賽動作規定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23
第31條 定步推手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3
第32條 活步推手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3
■ 第捌章 比賽評分與名次判定
....................... 24
第33條 評分方法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4
第34條 勝負判決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7
第35條 比賽終止時之判決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7
■ 第玖章 推手比賽的犯規及罰則
................... 28
第36條 犯規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8
第37條 罰則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8
申訴及仲裁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29
第39條 審判委員會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9
第40條 申訴程序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9
■ 第拾壹章 醫事服務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30
第41條 醫事服務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30
■ 第拾貳章 使用禁藥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31
第42條 使用禁藥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31
■ 第拾參章 其它事項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31
第43條 其它事項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31
■ 附錄一 太極拳名詞釋義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32
■ 附錄二 太極拳推手比賽裁判手勢圖解......... 33
■ 附錄三 太極拳套路競賽評分表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47
太極拳推手比賽記分表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48
■ 附錄四 套路主要動作規格與錯誤扣分標準 .... 49
■ 附錄五 套路其他錯誤扣分標準
................... 58
圖錄
圖1 活步推手比賽場地及裁判位置圖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3
圖1-1 定步推手比賽場地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4
圖2 套路比賽場地配置及裁判位置圖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6
圖3 套路比賽選手服裝之規定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1
圖3-1 劍身硬度的檢查方法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2
圖3-2 推手選手服裝(正面)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4
圖3-3 推手選手服裝(背面)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5
■ 附錄二:太極拳推手比賽裁判手勢圖解
圖1 開始:右手立掌由上而下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33
圖2 停止:兩手陰掌向下平按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34
圖3 暫停:右手握拳於左掌之下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35
圖4 平手:兩手陰掌在胸前左右擺動三次.................36
圖5 動步或踩線或出圈:單手陰掌向旁滑動.............37
圖6 倒地:單手陰掌由上往下按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38
圖7 雙腳同時離地或移動兩步以上;
單手陰掌向旁滑按再向上翻掌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39
圖8 警告:單手警告(向犯規方)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40
圖9 犯規:握拳十字手(向犯規方)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41
圖10 請選手暫停:舉右手
(檢舉對方犯規時亦同)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42
圖11 宣判得(失)分:單手立掌舉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43
圖12 得1分:高舉一個手指頭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44
圖13 得2分:高舉二個手指頭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45
圖14 得3分:高舉三個手指頭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46
本比賽規則適用於國內外各會員單位及(或)組織舉辦之所有太極拳「套路」與「推手」錦標賽以及盃賽。
第壹章 總則
◆第1條 目的
本規則制定之目的在使太極拳比賽標準化,以公平順
利籌辦太極拳比賽。
◆第2條 適用範圍
本規則適用於國內外各會員單位及(或)組織舉辦之所有太極拳「套路」與「推手」錦標賽以及盃賽。
◆第3條 條文釋義
對規則條文如有疑義時,則以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之解釋為主。
· 1 ·
第貳章 場地與裝備
◆第4條 比賽場地
所有太極拳錦標賽以及盃賽之比賽場地地面須平坦且無任何障礙物,區劃如下:
(一)推手比賽場地
1.社會組:定步推手場地為邊長6公尺的正方形,場地中央半徑1.8公尺劃圓,場內設置3公分厚的泡棉模板(如圖1-1),活步推手場地為邊長8公尺的正方形長之泡棉場地。場地中央半徑3公尺劃圓為活步比賽範圍。
2.高中組:規則及場地同社會組。
3.國中組、國小組:活步推手場地圓圈半徑為2.5公尺,定步推手場地同社會組。
(二)套路比賽場地
「 套 路 」 比 賽 場 地 為 一 面 長 14 公 尺 寬 8 公 尺 的 場 地(或地毯)。(如圖2)
場地四周得用軟繩做圍欄,地板得舖設軟墊。
◆第5條 界線標示
整個比賽場地用鮮明的線條或貼布標示,線寬 5 公分,不包括在各該範圍內。活步「推手」場地以圓心為中心點劃一40公分等長的十字,再於圓心的兩側相距100公分處各劃一條與十字線(南北向或東西向)平行的切線,切線長40公分。定步「推手」場地外圈線寬5公分。「套路」比賽場地得在場地的兩個長邊分別標出中點的位置。以寬5公分、長30公分的貼布標示。
· 2 ·
◆第6條 裁判位置
一、推手比賽裁判
圖1 活步推手比賽場地及裁判位置圖
· 3 ·
1.執行裁判位於比賽場內十字交點延長,離圓心1.50公尺處。
2.副執行裁判員位於執行裁判對面。
3.主任裁判位於比賽場地正面距邊線中點100公分處。
4.記錄員位於主任裁判右側。
5.計時員位於主任裁判左側。
6.嗚號員位於計時員左側。
7.醫事人員位於比賽場地南面距邊線中點100公分處。
8.檢錄員位於比賽場地的入口。
9.檢察人員位於比賽場地的入口。
10.選手位於預備線處。左側為黃方選手,右側為藍方選手。
11.教練位於比賽場地東西兩面距邊線中點100公分處。
二、套路比賽裁判位置(如圖2)
1.主任裁判位於比賽場地北面距邊線中點100公分處之右
席。副主任裁判位於主任裁判右側。
2.裁判員位於比賽場地四角各50公分處及南面距邊線中點50公分處。
3.計時員位於主任裁判左側。
4.記錄員位於副主任裁判右側。
5.套路檢查員位於計時員左側。
· 5 ·
6.醫事人員位於比賽場地南面距邊線中點100公分處。
7.檢錄員位於比賽場地的入口。
8.選手起勢位置位於比賽場地中(面向主任裁判),或取得主任裁判同意之任一位置及方向。
9.宣告員位於記錄員右側。
第參章 比賽
◆第7條 比賽
一、推手比賽分定步推手與活步推手兩個技術等級。推手比賽,以如下之體重為量級單位:
· 7 ·
組別
|
第一級
|
第二級
|
第三級
|
第四級
|
第五級
|
男
|
55公斤
以下
|
55.01
│
58.00
|
58.01
│
61.00
|
61.01
│
65.00
|
65.01
│
70.00
|
女
|
48公斤
以下
|
48.01
│
51.00
|
51.01
│
54.00
|
54.01
│
58.00
|
58.01
│
63.00
|
|
第六級
|
第七級
|
第八級
|
第九級
|
第十級
|
70.01
│
76.00
|
76.01
│
83.00
|
83.01
│
91.00
|
91.01
│
100.00
|
100.01
以上
|
63.01
│
69.00
|
69.01
│
76.00
|
76公斤
以上
|
|
|
|
二、套路比賽:分個人賽、團隊賽。比賽分指定套路和自
選套路兩種。
三、太極拳分齡:
1.套路個人賽分齡:不依選手體重而按選手年齡及性別
分成以下四組。
男子組
女子組
2.套路團隊賽:不分性別、年齡及體重,每個團隊人數依該次競賽規程而定。
3.推手分齡同套路個人賽分齡。
◆第8條 過磅
一、參加推手比賽之選手,應於規定過磅時間到指定地點完成過磅,並以該次過磅體重為準。過磅時得穿著內衣褲,未依規定完成過磅,視同棄權。
二、每一代表隊領隊,在賽前過磅時,必須提交下列文件:
· 8 ·
組別
|
國小組
|
國中組
|
高中組
|
社會組
|
年齡
|
12歲以下
|
12足歲
│
15歲以下
(未滿)
|
15足歲
│
18歲以下
|
18足歲
以上
|
|
組別
|
國小組
|
國中組
|
高中組
|
社會組
|
年齡
|
12歲以下
|
12足歲
│
15歲以下
(未滿)
|
15足歲
│
18歲以下
|
18足歲
以上
|
|
1.選手身分證或護照。
2.選手如未達18足歲時,必須繳交監護人同意參賽之比賽申請表。
三、參加比賽之選手,必須身體健康,於過磅時實施指甲檢查(指甲已剪至最短)。
四、參加比賽之選手,在正式過磅時,如體重低於原申報
量級時,仍可在原量級進行比賽,如體重超過原報之
量級且在規定時間內,無法降低到原報之量級時,則不准參加比賽。
◆第9條 抽籤
推手與套路選手出場比賽順序,由大會註冊編組依規定抽籤決定。
◆第10條 比賽時間
一、活步推手比賽每局實賽2分鐘。定步推手比賽每局實賽1分鐘,中間各休息1分鐘。比賽時間終了時,計時員以鈴聲或其它方法表示。比賽開始前,或停止後,所得之分數無效。比賽結束雙方平手時,則依規則第捌章第34條之規定辦理。
二、套路比賽時間依各比賽之競賽規程辦理。套路比賽時間以裁判組的計時為準。裁判組使用兩只碼表計時,當其中一只碼表達到規定時間時,即為「達到規定時間」;如兩只碼表均未達到規定時間時,即為「沒有達到規定時間」。時間不符時之扣分以接近規定的一只碼表為準。
· 9 ·
◆第11條 配樂
套路比賽,除團隊比賽外不得配放音樂。
第肆章 選手與教練
參加比賽之選手,必須根據籌辦單位通知,填寫比賽申請表,必要時須繳交醫院檢查,證明身體健康,依規定過磅,核對身份證明無誤者,方可取得選手資格。除外,有關國內外各級錦標賽選手資格之認定,悉依各該種比賽之競賽規程辦理。
◆第12條 選手年齡
比賽選手,如未達18足歲時,其監護人必須在比賽申請表上簽字同意,否則不予受理。推手選手超過60足歲者,須書面申請獲准始可參加比賽。
◆第13條 選手服裝
一、參加比賽之選手,必須穿著中國功夫裝、運動鞋,或棉質套頭運動衫、有鬆緊腰帶之燈籠褲、運動布鞋或功夫鞋。
二、團隊選手服裝必須整齊劃一。
三、推手選手禁止佩戴戒指、手鐲及項鍊等飾物。
四、禁止全身汗水參加比賽。
五、推手選手,必須依規定分別繫藍色或黃色腰帶(或大會準備之比賽衣服)上場比賽。(如圖3-2及圖3-3)
· 10 ·
六、套路比賽選手服裝之規定。(如圖3)
(一)對襟小褂,中式立領,七對中式直絆,須長袖,上衣長度不得超過本人直臂下垂時中指指尖,男、女皆同,但國小組選手之比賽服裝上衣長度不限。
(二)燈籠袖,袖口為克夫。
(三)中式燈籠褲。
(四)布料任選,顏色任選,必須是單色。
(五)周身1厘米邊,可用不同單色、面料。
(六)不扎腰巾(非指定器械項目不在此限)。
圖3 套路比賽選手服裝之規定
· 11 ·
◆第14條 競賽器械的規格
1.劍:
長度以直臂垂肘反手持劍的姿勢為準,劍尖不得低於本
人的耳上端。須有劍穗。
重量:包括劍穗,男子組不得輕於0.6公斤;女子組不得
輕於0.5公斤;國小組不受限制。
劍身的硬度:劍垂直倒置,劍尖觸地,劍尖至劍刃20公
分處(測量點)距地面的垂直距離不得少
於10公分(如圖)。
圖3-1 劍身硬度的檢查方法
2.刀:
長度以直臂垂肘抱刀的姿勢為準,刀尖不得低於本人
的耳端。須有刀彩(花)。
· 12 ·
◆第15條 教練
比賽進行中,教練得位於指導位置照顧其選手,但在
比賽中不得有指導及干擾或藐視裁判員的言行,如發生上
述現象經主任裁判警告無效者,主任裁判得視情節之輕重
判決其技術犯規,或取消其教練資格。
· 13 ·
第伍章 裁判人員與相關工作人員之職責
◆第16條 裁判人員之組成
比賽中,除設裁判長1人、副裁判長1~2人外,每個
比賽場地進行比賽時應包括下列裁判人員:
一、推手比賽:
主任裁判1人、副主任裁判1人、執行裁判1人、副執
行裁判2人、記錄員1人、計時員1人、鳴號員1人。
二、套路比賽:
主任裁判1人、副主任裁判1人、裁判員5人、記錄員1
人、計時員1人、宣告員1人、套路檢查員1人。
◆第17條 裁判長、副裁判長
一、裁判長之職責如下:
1.負責規劃分配各個比賽場地的裁判人員。
2.主持裁判會議,督導裁判人員進行各個比賽場地
的準備工作。
3.出席領隊會議,解決比賽中的有關裁判問題。
二、副裁判長之職責如下:
協助裁判長工作,裁判長缺席時代理其職務。
◆第18條 主任裁判
一、推手比賽主任裁判之職責如下:
1.負責規劃分配所屬比賽場地的裁判工作。
2.審查執行裁判之判決與記分員之記載,裁決每場
比賽之勝負。
· 16 ·
3. 對 違 反 規 定 之 教 練 提 出 警 告 , 或 取 消 其 教 練 資
格。
4.會同檢錄員共同擔任賽前過磅工作。
二、套路比賽主任裁判之職責如下:
1.負責規劃分配所屬比賽場地的裁判工作。
2.負責選手申請重做,並掌握套路的組別及時間,
和其他錯誤等方面的扣分。
3.宣布選手完成套路時的總分數。
4.裁判員發生嚴重錯誤時,可建議裁判長給予適當
處分。
5.選手進入比賽場地內的指定位置並行「抱拳禮」
後,指示選手進入「起勢」位置。
◆第19條 副主任裁判
一、協助主任裁判執行工作,主任裁判缺席時代理其職
務。
二、執行“裁判迴避分”工作。
◆第20條 執行裁判
推手執行裁判管理整個比賽場上比賽程序之順利進
行,其職責如下:
1.依規定以手勢(或口令)指示比賽開始、比賽中止、比
賽停止,及比賽結束。
2.以手勢(或口令)判決選手得失分及警告、犯規等工作。
3.比賽結束時,依主任裁判之裁決,舉起勝方選手之手,
並宣布勝負。
· 17 ·
◆第21條 副執行裁判
推手副執行裁判之職責如下:
1.協助執行裁判工作,並依規則第20條之規定協助
執行裁判之裁決。
2.執行裁判有漏判、誤判時,副執行裁判應立即向
執行裁判提供意見。
◆第22條 套路裁判員
套路裁判員之職責如下:
1.依據規定獨立進行評分並詳細作成記錄。
2.主任裁判鳴笛或發出信號時,所有裁判員必須同
時出示其評分,並且讓主任裁判首先看到,其次
為選手和觀眾。
◆第23條 記錄員
一、推手記錄員之職責如下:
1.根據執行裁判之判決,記錄比賽得分並向主任裁
判報告。
2.統計每場比賽中選手的得分(勝負分)並向主任
裁判報告。
二、套路記錄員之職責如下:
統計及核算選手的得分並向主任裁判報告。
◆第24條 計時及鳴號員
一、推手計時員及鳴號員之職責,最遲於比賽開始前3秒
· 18 ·
鐘及比賽結束時,以鈴聲、鑼聲或其它方式宣布比賽
開始(或)比賽停止。
二、套路計時員之職責,為正確記載選手完成套路的時間,
如遇與規則不符時,應及時報告主任裁判給予扣分。
◆第25條 套路檢查員
套路檢查員之職責,為負責檢查選手的套路內容,如
遇與規則不符時,應即時報告主任裁判給予扣分。
◆第26條 宣告員
宣告員之職責為報告套路裁判員之評分及該場地相關
事項。
◆第27條 檢錄員
一、推手檢錄員之職責如下:
1.依照順序唱名,驗明選手資格,檢查選手是否空
手後,帶領選手進入比賽場地,並分發選手比賽
成績記錄表。
2.會同主任裁判擔任賽前過磅工作。
二、套路檢錄員之職責,為依照賽程表順序唱名,驗明選
手資格,帶領選手進、出比賽場地,收發選手比賽成
績記錄表。
◆第28條 醫事人員
醫事人員之職責為從事比賽前、比賽中之醫事服務有
· 19 ·
關工作,包括:
1.審查選手之「健康檢查表」。
2.於比賽暫停時,判定受傷選手之能否繼續出賽。
◆第29條 裁判員服裝
裁判員應穿著統一之服裝,佩戴統一之標誌。
第陸章 上場比賽程序
◆第30條 比賽程序
一、推手部分:
1.唱名
選手經檢錄人員高聲唱名後從入口處進入比賽場
地,任何選手經正確唱名三次後不入場比賽者,則
視為失敗並從全部比賽中淘汰亦不予排名。唱名三
次,每次間隔30秒鐘。
2.比賽開始
每位選手於唱名回答後進入比賽場地中的指定位
置。執行裁判站在指定位置,召集選手並分別指示
向主任裁判敬禮,然後檢查其服裝及其身體是否塗
有油脂或任何黏性物質,是否有汗水、空手,其指
甲是否已剪至最短。
雙方選手互相敬禮致意後,依執行裁判之指示(口
令)開始比賽。
· 20 ·
3.準備位置
(1)定步推手比賽,雙方選手站於模板上右腳在前左
腳在後,以右掤手左按手相互搭手,做預備姿
勢,聽候執行裁判的指示開始比賽。
(2)活步推手比賽,雙方選手就十字線位置搭手,聽
候執行裁判,指示開始比賽。
4.比賽停止
計時員以鈴聲或其它方法表示每場比賽時間終了
後,執行裁判指示停止,選手應回到執行裁判兩側
指定之位置站立,聽候指示或宣布勝負。於宣布勝
負後,選手互相敬禮並退至場外。選手聆判後,應
趨前與執行裁判握手致意。
執行裁判如未聽到鈴聲時,主任裁判應即鳴笛停止
比賽。比賽停止後之所得分數無效。
5.比賽中止
選手因受傷等理由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意外事故而被
迫須中止比賽時,須向執行裁判舉手示意。執行裁
判可停止比賽,時間最長一分鐘。
選手因犯規、受傷、倒地、出界,或因突發狀況而
被迫須中止比賽時,執行裁判得中止比賽,於登錄
分數、或狀況解除後,選手再就規定之準備位置繼
續進行剩餘時間的比賽。
此種性質的中止,每回合可以提出數次。選手如因
受傷中止比賽一分鐘後,經醫事人員(大會醫師)
判定仍不能出賽,致使比賽無法繼續,宣布該選手
失敗。雙方選手因纏抱、遊走、頂抗等狀況,因執
· 21 ·
行裁判糾正或提示之比賽中止(暫停)後再行比賽
時,雙方選手應位於原暫停位置再開始進行未完成
之比賽。
主任裁判得因突發狀況或執行裁判或記錄員發生嚴
重錯誤時,主任裁判得中止比賽召集有關人員研
商。
不論任何理由,選手不得主動中止比賽,及(或)
逕自要求回到規定之準備位置。
6.比賽結束
每場比賽結束後,執行裁判連同雙方選手應位於邊
線的中央,面對主任裁判,靜候判決勝負。
二、套路部分:
1.唱名
選手經檢錄人員唱名後應即進入比賽場內。
2.棄權
任何選手經正確唱名三次之後不入場比賽者,認定
其為棄權並不予評分。
3.起勢
每位選手於唱名回答後進入比賽場地內的指定位
置,向主任裁判行「抱拳禮」,靜候主任裁判的指
示進入「起勢」位置。抱拳禮:雙腳併步站立,左
掌右拳在胸前相抱,高於胸前,拳掌與胸部的距離
約20~30公分。
選手的任何部位開始動作即為「起勢」,並開始計
時。
· 22 ·
團隊比賽如須於行進中開始動作時,應事前向主任
裁判報告。
4.收勢
選手完成整套動作後,須併步「收勢」,並結束計
時,再行轉身面向主任裁判。不可於轉身面向主任
裁判的同時作「收勢」的動作。
選手完成整套動作後,應在場內同側完成相同方向
的「起勢」與「收勢」。如有其它「起勢」與「收
勢」者,必須事前向主任裁判報告。
5.宣布得分
選手完成整套動作後,應在場外就近休息,當主任
裁判宣布得分時,選手應走到指定位置面向主任裁
判,立正,行抱拳禮。
第柒章 比賽動作規定
◆第31條 定步推手
沾連粘隨進行之,達到使對手失去平衡而得分的目的。
◆第32條 活步推手
進、退、顧、盼、定等13勢,以沾連粘隨進行之,達到使
對手失去平衡而得分的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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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捌章 比賽評分與名次判定
◆第33條 評分方法
一、定步推手與活步推手比賽:
1.定步推手比賽得分範圍分述如下:
(1)以發勁或走化招法使對手動步者,得1分。
(2) 以 發 勁 或 走 化 招 法 使 對 手 於 圈 內 倒 地 者 , 得 2
分,於圈外(含壓線)倒地者,3分;選手身體
自膝蓋(含膝蓋)以上任何部位接觸地面者,視
同倒地。
(3)以發勁或走化招法使對手雙腳同時離地者,得2
分。
2.活步推手比賽得分範圍分述如下:
(1)以發勁或走化招法使對手動2步以上者,得1分。
(2)以發勁或走化招法使對手發出圈外者,得1分。
(3)以發勁或走化招法使對手雙腳同時離地者,得1
分。
(4)以發勁或走化招法使對手倒地者,得2分,選手
身體自膝蓋(含膝蓋)以上任何部位接觸地面
者,視同倒地。
3.技術優勝:
(1) 活 步 推 手 得 分 技 術 優 勝 : 雙 方 得 失 分 相 差 6 分
(含6分)稱為「得分技術優勝」。
(2)定步推手得分技術優勝:雙方得失分相差10分
(含10分)稱為「得分技術優勝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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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不得分:
(1)活步推手比賽時一方發勁後手未脫離對手身體
者,或雙方同時出圈外,不予計分。
(2)定步、活步推手比賽時一方發勁,雙方皆動步,
或先後壓制倒地者,不予計分。
二、套路比賽評分方法如下:
1.套路主要動作規格與錯誤扣分標準(如附錄四):
(1)動作規格6分:
凡手型、手法、步型、步法、身法、腿法和規
定之動作輕微不符者,每出現一次扣0.05分;明
顯不符者每出現一次扣0.1分;嚴重不符者每出
現一次扣0.2分;每一動作出現多種錯誤時,扣
分最多不得超0.2分;同一種錯誤,重覆出現多
次時,扣分最多不得超0.2分。
(2)勁力、協調2分:
凡動作符合運勁順達、沉穩準確、連貫圓活、
手眼身法步協調者,給予滿分。
凡與要求輕微不符者,扣0.1~0.5分;明顯不符
者,扣0.6~1.0分;嚴重不符者,扣1.1~2.0分。
(3)精神、速度、風格、內容、結構、布局2分:
凡動作符合意識集中、精神飽滿、神態自然、
內容充實、速度適中、結構合理、布局勻稱之
要求者,給予滿分。
凡與要求輕微不符者,扣0.1~0.5分;明顯不符
者,扣0.6~1.0分;嚴重不符者,扣1.1~2.0分。
· 25 ·
(4)團體比賽的評分:
a.姿態正確、方法清楚、勁力順達、動作協調;
佔4分
b.隊形整齊、動作熟練、協調一致;佔4分
c.精神貫注、服裝統一、儀容禮節;佔2分
2.其它錯誤的扣分:
發現其它錯誤,要隨時在評分表(如附錄三之
(一))的備註欄作成記錄並扣分。
其它錯誤扣分標準(如附錄五):
(1)主任裁判的扣分。
(2)裁判員的扣分。
3.名次評定:
(1)裁判員評分:裁判員根據選手現場發揮的技術水
準,按照評分標準,在各評分值中減去其他錯誤
的扣分,即為裁判員評分。
(2)選手應得分數:五位裁判員評分時,取中間三個
分數的平均值即為選手應得的分數,有效分的平
均值,只取到小數點後三位數,其後直接刪去,
不作四捨五入。
(3)最後得分數:主任裁判從選手應得分數中扣除
「其它錯誤的扣分」,即為該選手的「最後得分
數」。
(4)選手最後得分相同者應依下列次序評定名次。
a.兩個無效分平均值接近最後得分者列前,無效
分的平均值必須除到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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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.兩個無效分平均值高者列前。
c.低無效分高者列前。
d.若以上皆無法分高低,名次以抽籤決定。
(5)最後得分數高者為冠軍,其餘名次按分數高低排
列。
◆第34條 勝負判決
定步推手與活步推手比賽均採三戰二勝制,在每一局
次比賽時間內以取得「得分技術優勝」,則提前結束該局
比賽,如第三局完成比賽結束後,雙方局數勝負相同時,
以三局總和實得分數較多者獲勝;如實得分數相同時,則
以體重較輕者獲勝;如體重又相同時,再依比賽結束時之
穿著過磅,體重較輕者獲勝,若再相同則採抽籤決定勝
負。
◆第35條 比賽終止時之判決
因故終止比賽而無法繼續進行比賽時,依下列方式判
決勝負:
.因本身疏忽而受傷時,判決受傷選手失敗,並且不處罰
其對手。
(規則註解:如拳術技能上的失分,不受本款的約束)
.因對手的犯規動作而受傷時,判決犯規的選手失敗。
.雙方因同一原因而使比賽無法繼續時,則抽籤決定勝
負。
.選手因故中途放棄比賽時,判決放棄的選手失敗。
· 27 ·
第玖章 推手比賽的犯規及罰則
◆第36條 犯規
推手比賽中選手有下列任何動作或行為發生為犯規,
包括:
一、攻擊襠部、頸部及頭部。
二、使用頭、膝等部位攻擊。
三、使用肘關節攻擊心窩、腋下。
四、使用足蹬、踢、踹,及勾掃。
五、使用背、臀摔跌。
六、抱、摔腰腿及雙手插腋。
七、攻擊已倒地的對手。
八、有藐視對手或裁判員的言行,或違背裁判口令、信號
及有關比賽時之一切規定與指揮者。
九、場外技術指導或干擾比賽。
◆第37條 罰則
一、比賽時執行裁判對輕微犯規者,應予警告,每次警告
扣1分。每犯規一次扣2分,犯規達二次者,取消該場
次比賽資格。若嚴重犯規者,應立即取消比賽,並宣
布其對手獲勝。
二、選手被發現服用興奮劑或每回合比賽之間休息時吸氧
者,取消該選手的比賽資格。
三、比賽時賽員、教練、領隊不服從裁判判決,且當場咆哮
會場時,經裁判長送交大會審判委員會議決,情節嚴重
者給予賽員、教練、領隊或該隊禁賽一年以上之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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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第38條 消極行為
比賽中選手不得有延誤比賽進行的行為,選手發生消
極行為經提示後,執行裁判得逕行「讀秒」,10秒鐘內不
繼續進行比賽時,判決消極比賽者失敗。
比賽中選手不得有遊走等消極行為,上述行為一經提
示後,執行裁判可指定一方攻擊,如雙方選手均無攻擊行
為時,則取消雙方比賽資格。
比賽中選手不得有刻意逃避之消極行為,上述行為一
經提示後,選手仍然逃避比賽時,則依情節輕重判決扣分
或取消比賽資格。
第拾章 申訴及仲裁
◆第39條 審判委員會
一、組織:比賽籌辦單位應於比賽前二個月邀聘資深裁判
人員3~9人組織審判委員會,並聘其中一位委員擔任
主席。
二、職責:審判委員會得依據審理申訴後之決議,維持原
判決或更正誤判事項,並處分失職誤判之裁判人員,
其結果並應提交總會秘書處。
◆第40條 申訴程序
一、對各該場比賽之判決不服提出申訴時,應先口頭提出報
告,並於該場比賽結束30分鐘內,由領隊或教練提出申
訴申請書連同規費(5,000元),提交審判委員會。
· 29 ·
二、對比賽之判決不服之審理應由非抗議單位所屬之委
員,以多數決判決之。
三、審判委員會得召集主任裁判、執行裁判及裁判員詢問
後議決之。
四、審判委員會之議決即終決,不得提出進一步的申訴。
五、審判委員會認為申訴不成立時,則沒收申訴申請書規
費。
第拾壹章 醫事服務
◆第41條 醫事服務
比賽籌辦單位應負責提供醫事服務,以幫助檢驗選手
是否服用禁藥。在賽前過磅時,從事醫事檢查,並在比賽
期間給予醫事服務。
每場比賽所需的醫事服務,由授權的醫師負責。在過
磅之前醫師應為選手作健康檢查,並評估選手健康狀況,
如選手經評估健康狀況不良, 可以取消其比賽資格。
全程比賽期間必須隨時備妥醫事服務,以便在意外狀
況時,進入會場服務,並決定選手是否可以繼續比賽。
各隊的隨隊醫師得因其選手受傷,有權進入場內進行
醫療,在醫師醫療期間,僅教練或隊職員可在一旁探視。
· 30 ·
第拾貳章 使用禁藥
◆第42條 使用禁藥
本項規定悉依照國際奧委會禁藥委員會有關使用禁藥
規定辦理。
選手或隊職員對使用禁藥之查驗不得提出異議,否則
取消參賽資格。
醫事委員會得決定有關測試的時間、次數或頻率,並
予徹底實施。
適當的抽樣測試,應有一執行委員及選手有關的隊職
員或選手一人在場,並由大會授權的合格醫師實施。抽樣
測試的過程若未能依照上述規定實施時,則測試所獲得的
結果作廢。
第拾參章 其它事項
◆第43條 其它事項
凡本規則未說明之其它事項,依照下列說明處理之:
一、與各該比賽有關之事項,均應取得裁判人員的共識。
二、與指定比賽無關之事項,必須由權責業務單位作成決
定。
三、為審理申訴事件,建議在每個比賽場地裝設錄放影
機。
· 31 ·
附錄一:太極拳名詞釋義
1.推 手:指開放性的太極拳擂臺比賽方式。
2.套 路:指閉鎖性的太極拳功架(或器械)演練方
式。
3.
4.
掤:兩臂圓如彈簧,如蓄氣之皮球接觸對手,
此按彼起,凡逆彼之勢承而向上使彼力不
得降者為掤。
:一手採對手手腕,一手貼對手手肘,順來
5.
6.
7.
8.
擠:以手向外擠往彼身前進,使不得勁,從而
推擲之為擠。
按: 用 手 向 前 或 向 下 遏 抑 , 以 制 止 對 手 的 掤
擠,使不得逞為按。
採:用手順勢摘取對手手腕為採。
:用一手或兩手轉移彼勁向,還制對手身為
。
9. 肘:屈臂以肘尖擊對手為肘。
10. 靠:貼身以肩胯攻擊對手為靠。
11.技術優勝:活步推手比賽,比賽時間未到,先取得6分
領先,定步推手比賽,比賽時間未到,先
取得10分領先。是為技術優勝,提前結束
該局。
· 32 ·
附錄二:太極拳推手比賽裁判手勢
圖解
圖1 開始:右手立掌由上而下
· 33 ·
圖4 平手:兩手陰掌在胸前左右擺動三次
· 36 ·
圖5 動步或踩線或出圈:單手陰掌向旁滑動
· 37 ·
圖7 雙腳同時離地或移動兩步以上;單手陰掌向旁滑按再向上翻
掌
· 39 ·
圖10 請選手暫停:舉右手(檢舉對方犯規時亦同)
· 42 ·
勁力、協調的常見錯誤
· 54 ·
勁力錯誤
|
1.勁力僵硬發揮不足。
2.勁力鬆軟發揮不足。
3.勁力飄浮沉實不足。
4.運動平淡無奇缺少虛實變化。
5.勁力轉換生硬牽強。
6.勁力發揮出現停頓、斷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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協調錯誤
|
1.手腳快慢不一,動作不能同時完成。
2.腰肢脫節不能配合。
3.動作銜接不連貫,斷斷續續。
4.動作僵硬不靈活。
5.眼神、頭與動作不搭調。
|
|
精神、速度、風格、內容、結構、布局
的常見錯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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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錯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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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精神緊張。
2.神態呆板。
3.逼氣用力。
4.注意力不集中,意念與動作脫節。
5.精神萎靡不振。
6.故意做作。
|
速度錯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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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忽快忽慢,動作不勻。
2.速度過快,影響發揮。
3.速度過慢,影響發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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風格錯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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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節奏快速強烈。
2.動疾靜止,時斷時續。
3.力剛勢猛,平舖直敘。
4.大開大合,動作淚烈。
5.未表現出柔和、圓活、緩慢、輕靈等
特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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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錯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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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方法單調缺少變化。
2.重複動作太多。
3.基本技術內容不全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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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構錯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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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動作轉接不順。
2.相同方法過於集中。
3.內容分配前後鬆緊失調、雜亂無章。
|
布局錯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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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動作分布不均勻。
2.場地使用不充分,活動範圍不夠。
|
|
附錄五 套路其他錯誤扣分標準
一、裁判員執行部份
1.沒有完成套路,中途退場者不予評分。
2.比賽中出現遺忘現象,根據不同程度扣0.1分~0.3
分。
3.比賽中失去平衡,造成動作搖晃或跳動每出現一
次扣0.1分,出現附加支撐,一個動作出現附加支
撐扣0.3分,每倒地一次扣0.5分。
4.比賽中身體任一部分接觸線外地面扣0.1分,整
個身體出界扣0.2分。
5.比賽中刀彩和劍穗纏住身體任何部位,影響了
動作或出現服裝開鈕、服飾配件掉落、掉鞋等現
象,每出現一次扣0.1分。
6.器械觸地、脫把、碰身,每出現一次扣0.1分,
器械明顯彎曲變形扣0.2分,折斷或掉地,每出現
一次扣0.5分。
二、主任裁判執行部份
1.起勢收勢不符要求者扣0.1分。(指的是起勢、
收勢之方向,必須是同一方向且須在同一側場
地,不是指起勢、收勢的動作規格,起勢、收勢
的動作規格不符者,由裁判員扣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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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重做
(1)因客觀因素造成比賽中斷者,可重做一次,不
扣分。
(2)因遺忘,失誤造成比賽中斷者可重做一次,扣
1分。
(3)選手受傷經醫師認定不能繼續比賽者得中止其
比賽,若經治療能繼續比賽,可安排在該組最
後一名上場,如果已是該組最後一名,則安排
在第二天該比賽組第一名上場,按重做處理扣
1分,因傷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繼續比賽者,視
同棄權。
3.比賽不足或超出規定時間每5秒者扣0.1分,依此
類推。(不足5秒以5秒計)
4.每增加或減少套路中任一完整動作扣0.2分。
5.服裝規格、器械、方向(超過45度)不符合規定
扣0.1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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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導單位:教育部體育署
編印單位: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
會長 張朝國
資料提供: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
審查單位: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第四屆運動規則審查委員會
召 集 人:蔡特龍
委 員:王仁堂
陳進龍
蔡添順
副召集人:蘇金德
林華韋 林鎮岱 姜茂勝 洪炳墩
章金榮 許馨文 張思敏 蔡茂其
蘇俊賢 盧俊宏 (依姓式筆畫排列)
執行校編:許柏陽
印 刷:名格文化印刷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2793-0966
副秘書長:沈洸輝
王炳榮
陳其彰
裁判委員會
主 任 委 員:吳榮輝
副主任委員:陳清宮 詹明樹 梁綉金 蔡安娜
會 址: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608室
電 話:(02)2778-3887 傳 真:(02)2778-3890
網 址:www.cttaichi.org
出版日期: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二版日期: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
三版日期: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元月二十日
四版日期: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
四版二刷: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
四版三刷:中華民國一O三年二月二十日